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与车辆合格证。违反前两款规定造成购买的电动车无法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