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电动车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电动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