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电动车登记工作,对电动车道路通行、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建设,依法督促、协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处置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