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