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电动车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