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可以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领取通行识别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有关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