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民用建筑内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