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号牌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其他道路通行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