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将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车废旧电池交售给具有危险废物回收资质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可以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车废旧电池,交售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