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时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并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站点和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