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电动车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车辆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