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
(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儿童安全座椅搭载儿童;
(三)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四)不得驾驶拼装、非法加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车辆的号牌;
(六)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七)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