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在农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