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发展,培育农牧区新型经营主体,落实资金保障、项目支持和技术培训等政策措施,打造生态畜牧业特色知名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构建高原特色现代生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