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创新金融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门槛和成本。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