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规划,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类乡村人才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技术推广和市场营销等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