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电子商务等平台,兴办农畜产品专营店,拓展农畜产品营销渠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