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纳入农用地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文创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需要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牧区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