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创建特色农畜产品品牌。对获得区域公共品牌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