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范围,建立专家工作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与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予以指导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科技示范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