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与农牧区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工程和农牧区供水工程建设、管护和服务,实施农牧区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林技术推广、农林社会化服务、现代农林产业园等涉农项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