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文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产业联盟、联合体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