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申请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