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清算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