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注销办理流程,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渠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供便利服务,引导其自主申请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