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