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建立单独的台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