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建立健全示范社名录和动态监测制度,分级评审认定示范社,定期监测运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