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