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予分配,并在会计年度终了时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章程对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