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除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三)从本社获得的盈余返还份额。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