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除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三)从本社获得的盈余返还份额。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