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