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设立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年终盈余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