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设立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年终盈余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