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便利和优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