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