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推进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共享实验平台和设施设备。对提供开放共享平台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