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军民两用技术研发等创新活动。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