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