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辅导、研究开发、管理咨询、融资和市场开发等服务。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的载体房屋,在依法取得土地、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且不改变其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后,可以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