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九条有效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仓单、特许经营收益权、股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