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用于成长性高、创新能力强、信誉优良的中小企业续贷周转资金需求,降低企业续贷成本。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