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