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