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审计、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