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防范、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