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