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安全运营,制定和实施作业计划,合理调度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常出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和车型运营;

(二)执行政府规定的票价标准和对特殊人群的减免规定,并提供发票;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老、幼、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移动支付设备、电子报站等设备;

(五)建立实时查询、车辆运营调度、安全监控、应急处置等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

(六)在车辆内张贴乘车规则、运行线路图、禁烟标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七)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