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征询社会公众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评价结果作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运营绩效评价、运力资源配置、应得利润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