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拆除、损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恢复、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