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或者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