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或者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